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法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远忠与张国刚、代小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忠,张国刚,代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忠,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张国刚,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代小容,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远忠申请执行张国刚、代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张国刚、代小容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远忠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1456元,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8117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国刚、代小容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