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杜炜淦与贾俊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俊强,杜炜淦,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俊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炜淦。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贾俊强为与被上诉人杜炜淦、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贾俊强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俊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