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470号请执行人天津赛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俊赤,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天津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张宝莹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