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巩民初字第2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娟与褚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褚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巩民初字第2527-1号原告王娟,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褚胜利,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诉被告褚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褚胜利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1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褚胜利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