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李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因双方自行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