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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李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因双方自行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