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王某某,住鲁山县。被告朱某某,住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亚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