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王某某,住鲁山县。被告朱某某,住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亚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