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友祥与冯坤山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祥,冯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陈友祥,男,193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冯坤山,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陈友祥与冯坤山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靖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查明,被执行人冯坤山因各种疾病于2014年10月1日死亡,并于2014年12月4日注销户口。申请执行人陈友祥至今尚有48861.48元及利息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陈友祥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6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