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芹与徐文法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芹,徐文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刘芹,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济南市。被告徐文法,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亓东星,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黄立芹,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芹与被告徐文法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芹于2015年5月2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刘芹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焕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