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清霞与周福顺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霞,周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荥执字第156号申请人:杨清霞被执行人:周福顺本院在杨清霞申请执行周福顺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2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2)荥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荥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碧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