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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国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国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04号4楼D座。法定代表人秦苇,南京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安,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志,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国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浩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浩瀚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