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2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凤歧与石正峰、张五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歧,石正峰,张五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660-1号申请人李凤歧。被申请人石正峰。被申请人张五香。申请人李凤歧因与被申请人石正峰、张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正峰、张五香的银行存款108453.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凤歧以其在广东南粤银行长沙分行的1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凤歧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申请人提供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李凤歧在广东南粤银行长沙分行950001236000004676号帐户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启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