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仪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思南与舒晓燕、蔡光玉借款纠纷执行扣找裁定书5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南,舒晓燕,蔡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仪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李思南,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3日,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舒晓燕,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蔡光玉,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仪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舒晓燕、蔡光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晓燕、蔡光玉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舒晓燕、蔡光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蔡光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621***999帐户款存92300元。(因帐户余额不足,实扣划446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