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宇天与王学忠、王凤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宇天,王学忠,王凤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李宇天,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17日。被执行人:王学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9日。被执行人:王凤录,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4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宇天与被执行人王学忠、王凤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村委会调解,同意自行解决纠纷,申请执行人李宇天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江林审判员 张家成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