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XX与王XX、潘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王XX,潘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潘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王XX、潘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现因被执行人王XX、潘XX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少革审 判 员 黄 志审 判 员 余明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泓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