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409号原告童某某,女,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徐洪春,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童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银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下半年相识后,被告入赘原告家共同生活。2000年1月10日,原、被告在武平县中赤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0月10日生一女儿童某甲。2005年间,原、被告及原告的父母、兄嫂、妹妹共同建造三层砖混结构楼房一栋,现价值约12万元(至今未析产),其中建房时,原、被告出资1万元。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在广东一起打工4年左右。2010年上半年,原告因下丘脑错构瘤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支付医疗费11万元,该医疗费大部分是原告向兄嫂、妹妹所借,至今仍欠8万余元。自2008年始,原告跟随哥哥到江苏省打工,被告仍在广东省打工。婚后因建房、原告住院治疗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恶化。现被告对其女儿及原告漠不关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余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下半年相识后,被告入赘原告家共同生活。2000年1月10日,原、被告在武平县中赤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0月10日生一女儿童某甲。2005年间,原、被告及原告的父母、兄嫂、妹妹共同建造三层砖混结构楼房一栋。原、被告婚后,双方共同到广东省一起打工4年左右。2008年始,原告主要到江苏省打工,被告主要在广东省打工,其中,2010年上半年,原告因下丘脑错构瘤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后被告即入赘原告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在2000年10月生育一女儿童某甲,双方还一同外出打工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婚后因建房、原告住院治疗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恶化,被告对其女儿及原告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童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银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