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树德与被告吉林省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德,吉林省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杨树德,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为诚城物资公司员工,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吉林省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宫建军。原告杨树德诉被告吉林省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岭平花园住宅小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该合同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但原告未提交吉林省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公司登记注册信息,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另经本院通知后,原告逾期未缴纳公告费,本院亦无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树德的起诉。诉讼费5600元,退还原告杨树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成立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