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629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销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