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629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销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