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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何平与李小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李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何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6日。委托代理人:张建清,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小云,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何平依据本院(2015)沙湾民小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小云在银行的个人存款4650元(其中执行费50元),已将4600标的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何平,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小字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军审 判 员  张 勤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杭 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