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薛俊辽诉被告张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瑞林,男,194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铁山乡前张村中张组。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因原告薛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素丽审 判 员 蔡卓琳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俊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