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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高国,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雷,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侯树旺,总经理。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一帆审 判 员  曾 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