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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亮与吴培德、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吴培德,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907号原告何亮,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杨方虎,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培德,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培元,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负责人荣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平,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亮与被告吴培德、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亮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6.11元,由原告何亮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