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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董湘杰与张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湘杰,钟宇春,张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董湘杰。被告钟宇春。被告张爱连。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董湘杰与被告钟宇春、张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湘杰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湘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90元,减半收取28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195元,由原告董湘杰负担。审 判 长  胡 鸿人民陪审员  王家诚人民陪审员  张元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