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7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登云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784-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宋春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宋丰武。被执行人孙登云女,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六裕执字第0078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宋丰武、孙登云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鼓楼街中大商城5栋401室、1-5室(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027821号)房产和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鼓楼北街九溪江南.江柳园201室(证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房产,现因该两处房产依法拍卖流拍,依法抵给申请人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宋丰武、孙登云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鼓楼街中大商城5栋401室、1-5室(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027821号)房产和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鼓楼北街九溪江南.江柳园201室(证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