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繁昌县新创业建材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新创业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新创业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繁昌县新创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繁昌县新创业建材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马鞍山金家庄支行存款866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舒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