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沃力扣、茅月青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沃力扣,茅月青,潘建明,宁波江北三夫轮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被告:沃力扣。被告:茅月青。被告:潘建明。被告:宁波江北三夫轮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清湖路209号。法定代表人:沃力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沃力扣、茅月青、潘建明、宁波江北三夫轮语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5083.73元,或查封同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沃力扣、茅月青、潘建明、宁波江北三夫轮语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5083.73元,或查封同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