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恩波与朱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份数:份拟稿人:郭定勇拟稿单位:松门法庭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03号原告:陈恩波。被告:朱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波与被告朱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陈恩波负担。审 判 长 郭定勇人民陪审员 张夏春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