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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蠡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田娜与张铁锤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蠡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田娜。被执行人张铁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蠡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2月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铁锤名下价值24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大中审判员  齐 四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