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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卓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许生权、徐富成等与郭子龙、徐卓亚次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卓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许生权,男,藏族,现年46岁,农民。原告徐富成,男,藏族,现年35岁,农民。原告李护宝,男,汉族,现年24岁,农民。被告郭子龙,男,藏族,现年36岁,农民。被告徐卓亚次力,男,藏族,现年3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生权、徐富成、李护宝诉被告郭子龙、徐卓亚次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生权、徐富成、李护宝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生权、徐富成、李护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生权、徐富成、李护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7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