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国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19号罪犯王国平,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日作出(2010)翔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国平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国平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夏刑终字第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国平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1年2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2年1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5年3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尚可,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