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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曰刚与山东滨州金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曰刚,山东滨州金大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吕曰刚,男,195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董春仁,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滨州金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梅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吉舜,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曰刚与被告山东滨州金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吕曰刚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马文霞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