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任雪飞与闫学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雪飞,闫学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41号原告:任雪飞,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闫学雨,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雪飞诉被告闫学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任雪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任雪飞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任雪飞负担。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