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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任雪飞与闫学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雪飞,闫学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41号原告:任雪飞,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闫学雨,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雪飞诉被告闫学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任雪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任雪飞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任雪飞负担。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