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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永平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国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平,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国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37号原告(反诉被告):何永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光宝,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杨娟,该公司职工。被告(反诉原告):徐国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反诉被告)何永平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国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周礼春、人民陪审员乔纪兰、吴云智组成合议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礼春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