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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由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丕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440号原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滨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谭曙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由丕义。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由丕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子豪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