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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黄富新申请执行肖卫东、王世海、陈广莲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富新,肖卫东,王士海,陈广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浉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黄富新,男,汉���,住信阳市。被执行人肖卫东,男,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王士海,男,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陈广莲,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士海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浉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士海在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楚王城信用社存款24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少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