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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美珠与孙建、温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27号原告黄美珠,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孙建,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温良玉,女,1973年1月9日,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珠与被告孙建、温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8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建、温良玉8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黄美珠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的房屋。���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肖英人民陪审员张力人民陪审员林弦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