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沁阳市西向镇义庄第一村民委员会诉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沁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沁阳市西向镇义庄第一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小周,男,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国臣,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沁阳市沁园路。法定代表人郭豪收,男,该局局长。原告沁阳市西向镇义庄第一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沁阳市西向镇义庄第一村民委员会以其他原因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西向镇义庄第一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沁阳市西向镇义庄第一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保潼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