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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王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王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53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法定代表人:黄维。被执行人:王仙花,个体经商。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85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王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宜处理。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4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应当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0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5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无法处置的情形消失,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