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行非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国土资源局与孙荣央土地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孙荣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迎行非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庆市市府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志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长久,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孙荣央,男,汉族,住安庆市。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荣央(户)国土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晋德忠审 判 员 李 蕊人民陪审员 宁善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从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