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诉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石爱玉与王晶晶、马荣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爱玉,王晶晶,马荣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前字第10号申请人:石爱玉,居民。被申请人:王晶晶,居民。被申请人:马荣华,居民。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晶晶、马荣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23),申请人已提供自有的鲁M×××××轿车一辆及现金44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晶晶、马荣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23)。二、查封申请人自有的鲁M×××××轿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志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