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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06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丘敏,系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5月20日以与被告刘某协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荣佳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