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余玉芝与王镇溪、福州信德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玉芝,王镇溪,福州信德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余玉芝,女,汉族,1936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王镇溪,男,汉族,1959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州信德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79号永同昌公寓8座101。法定代表人王镇溪。申请执行人余玉芝与被执行人王镇溪、福州信德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余玉芝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162000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2014)鼓执行字第1168号余玉芝与被执行人王镇溪、福州信德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及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执行员 魏文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