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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金炜峻与于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炜峻,于德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金炜峻,男,200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理人:金家理,男,1984年1月7日生,满族,住址同上。被告于德贵,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炜峻与被告于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炜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