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家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女,汉族。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莉、牟红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代理人熊家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28日生育女儿孙某乙。原、被告性格不和,毫无共同语言,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外出务工,在外务工期间被告经不起别人的鼓吹,1995年被告与原告不辞而别,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照顾小孩,毫无音讯,与原告分居至今已有二十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现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魏某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28日生育女儿孙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外出务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5年被告魏某某在广东外出务工时不辞而别,此后再无音讯。原告曾到被告的老家寻找过,但仍未找到被告。原、被告没有婚前财产,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结婚证原件、户口页、村委会证明、证人胡树英、孙某乙的证言,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辞而别毫无音信已达二十年,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至今,没有任何联系和经济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孙某甲要求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上诉费,又未获得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申请批准后拒不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本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本判决书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另行结婚的依据。审 判 长 罗 洁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