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谢杰慧与张晔、何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谢杰慧,女,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张晔,男,住柳州市。被执行人何欢,女,住柳州市。谢杰慧与张晔、何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谢杰慧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对张晔、何欢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并查封了案外人张丽君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八一路房产一套作为担保财产。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法应解除对柳州市八一路房产的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张丽君所有的位于���州市八一路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刘卫民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