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7日、9日至13日期间的晚上,汤奇文、黄国平、徐志华、傅发云(均已判刑)纠集程积麟、徐裕华、黄金华(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新安江街道新蓬村揭家、洪家庄等多处地点,聚集多人以“押宝”的方式赌博,并按照5%的比例收取庄费,六天分别抽头获利为人民币6000元、18000元、17000元、16000元、31200元、30600元,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24740元。期间,上述人员在被告人黄某位于本市新安江街道新蓬村揭家47号的家中聚众赌博一次,事后被告人黄某收取场地费用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手机短信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周某、曾某、冯某的证言,同案犯汤奇文、徐志华、黄国平、傅发云、徐裕华、黄金华、黄雪树、揭彩云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仍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