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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林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冯克刚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克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林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冯克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池北区。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池西区。法定代表人郭耀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白林中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前给付申请人冯克刚货款1298960元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公司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公司在池北区天成嘉园处有房屋一套(天成嘉园2号楼3单元302室、70.63平方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成嘉园2号楼3单元302室楼房一套(70.63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