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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初字第0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费孝康、唐可秀与绳家奎、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孝康,唐可秀,绳家奎,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市日日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初字第02084号原告:费孝康,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老海村费东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010014410。原告:唐可秀,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绳家奎,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新疆昌吉市日日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孝康、唐可秀与被告绳家奎、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市日日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孝康、唐可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绳家奎所有的皖K×××××(新B×××××挂)车辆,费方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费孝康、唐可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绳家奎所有的皖K×××××(新B×××××挂)车辆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将该车扣押于颍上县人民法院院内;二、查封原告费孝康诉讼保全的担保人费方大众迈腾(皖K×××××)车辆产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汉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