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23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孙方永与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方永,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5)颍执字第233、234号申请执行人孙方永,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东风居委会下北巷28号9户,身份证号码3412261974XXXX4714号。被执行人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玉林,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362号、1359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3010972140000XXXXXX的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玉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