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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柳树青与刘荣光等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树青,刘荣光,刘伏容,刘健峰,刘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柳树青,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刘荣光,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伏容,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健峰,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健东,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刘荣光、刘伏容在农行福安城北支行的帐户上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荣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城北支行的95599****账户存款8500元;刘伏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城北支行的62284****账户存款2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靖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