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海霞与胡正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778号原告:瞿华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四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瞿华龙与被告王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传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华龙与被告王四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瞿华龙诉称:王四勤系服装厂业主。2015年2月3日,王四勤因经营需要,立据向瞿华龙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3月4日,借款月利率为24‰。后王四勤又多次向瞿华龙借款,共计2万元(分别为2015年4月17日、2015年5月7日、2015年6月8日、2015年7月9日各借款5000元)。因瞿华龙多次向王四勤催款未果,故具状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王四勤立即归还借款7万元,其中借款5万元按约定的月利率24‰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借款2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均本清息止;二、王四勤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王四勤辩称:王四勤立据向瞿华龙借款5万元,实际只收到瞿华龙银行转款4.5万元。借款约定的月利率为24‰,实际上是以月利率100‰向瞿华龙支付利息的。瞿华龙诉称的后期借款2万元,实为借款4.5万元的2015年4月至7月四个月的利息款(每月5000元)。王四勤欠瞿华龙借款4.5万元属实,王四勤愿意还本付息。瞿华龙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瞿华龙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出示)一份,用以证明瞿华龙身份情况;二、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借条四份,用以证明王四勤向瞿华龙借款7万元的事实。三、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记录单,用以证明瞿华龙通过银行转账4.5万元至王四勤账户。王四勤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王四勤对瞿华龙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瞿华龙提交的证据一、二,真实性均无异议。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的签名及手印亦是本人。事实上,王四勤只收到瞿华龙借款4.5万元,其余均是利息款。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瞿华龙提交的证据一,系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证件,且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条均系原件,有王四勤亲笔签名及手印,审理中王四勤亦予以认可,对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瞿华龙与王四勤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3日,王四勤因经营需要,立据向瞿华龙借款5万元,瞿华龙通过银行实际向王四勤转款4.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3月4日,借款月利率为24‰。后王四勤又多次向瞿华龙借款,共计2万元(借款时间分别为2015年4月17日、5月7日、6月8日、7月9日)。嗣后,瞿华龙多次向王四勤催款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短期贷款(一年以内)的基准年利率为5.35%。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四勤出具借条向瞿华龙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现王四勤拖欠瞿华龙借款未还,依法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2015年2月3日王四勤立据借款5万元,实际收到借款4.5万元,应以出借人出借的实际数额4.5万元计算利息。双方对该借款约定的月利率为24‰,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借款4.5万元以年利率24%执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出借人可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5.35%执行。王四勤后期借款2万元,因未约定借款利息,瞿华龙诉求王四勤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四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瞿华龙借款本金6.5万元(4.5万元+2万元),并从2015年2月3日(借款之日)起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瞿华龙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23日(起诉之日)起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5%向原告瞿华龙支付利息,均本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王四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传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来自